专业分析: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以及其他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
法人、组织、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办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有关
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保障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