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
1、提供的
担保物品不同:
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与大型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
质押的标的是动产为主与权力。
2、占管形态不同:抵押无依旧由
借款人所有保管,不转移对
抵押物的占管形态;
质押贷款的
质押物,有借款人所有,但是借款人不能继续使用,由
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3、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处置权不同:若
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
债务,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
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5、
合同生效日不同:
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
抵押登记的,
抵押合同自
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
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6、登记部门不同: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
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7、债务履行期届满,
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而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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