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在受理仲裁申请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要在四十五日内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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