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入住后发现
房屋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那么可以
退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购房者有权退房。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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