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几种虽然购买了房产但仍可能成功申请
退房的具体情况:
首先,便是
延迟交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将房屋交给您,那么您便有权要求开发商退回
订金,或者支付因延迟交房所产生的利息给您作为补偿;
其次,房屋未办理
产权证书也是一种常见的退房缘故,由于开发商的种种原因导致您在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房屋的
产权证明,在此种情况下,您同样能够有理由要求退房;
再者,就是开发商证明文件不全的问题,按照规定,开发商必须具备充分的合法证明才能进行
建筑工程和房屋销售活动,如果开发商缺乏相关证明文件,便构成
违规行为,此时您与之签署的合同也就失去了其
法律效力;
接下来,
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也是一项属于可以
退房的条件,若交房时实际测量出来的房屋面积与合同中签署的暂定测量面积之间的误差比例超过了绝对值的3%,您仍然享有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还相应利息
赔偿的权利;
最后一点就是针对开发不便擅自变更设计的情况,您也能够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为这一行为付出代价,也就是说,他们需要退房给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
当事人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