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被限制高消费之人能否乘坐D字头火车二等座,我们须知他们无法乘坐D字头火车的一等座与商务座。
当
失信被执行人因限制高消费而选择长途出行方式时,在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上的选择被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他们亦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的全部座位或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以上座位。
以下是被限制消费后明确授权暂停的九种行为:
1.在乘坐交通工具过程中,只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级娱乐场所进行消费活动。
3.选择购置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豪华装修住房。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日常办公地点。
5.购买非经营所需的车辆。
6.出外游玩、度假。
7.为未成年子女在高费用私立学校进行学业。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在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时,享用全部座位,或使用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以上座位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现行规定,符合“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一条件的人,即俗称的“老赖”,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他们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普通消费将会受到相应的限制。
根据司法解讫的要求,若被执行人未能在
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人
民法院即可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然而,并不是每位被执行人都必然受到限制消费措施的影响,因为法院会根据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逃避执行或者抗
拒执行的行为,同时兼顾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以此来衡量是否应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若您成为被执行人,但未被采用限制消费措施,可能是因为法院已经综合考虑到上述因素并做出了适当决策。
具体解除妨碍高消费的办法如下:
1.如在限制消费期限内,被执行人提出真实且有效的
担保,或者经
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即可
解除限制消费令。
2.在被执行人完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
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
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
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