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承租方身处以下几种状况时,其将丧失优先购买权:
首先,当租赁房屋的共有持有者依法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时,承租方即失去此权利;
其次,如果出租人将该物业出售予家庭成员(包含配偶、父母、儿女、兄妹、祖辈以及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及外孙子孙女)等近亲人士,承租方亦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此外,在出租方已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履行完毕通知义务且承租方在十五日内未能给予明确表达其购买意愿时,其优先购买权也会自动失效;
最后,若第三方在不知情且善意的情况下成功购得租赁房屋并完成登记手续,则承租方同样被排除于优先购买权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
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