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表达对于家政助手长期以来温暖周到照料的深深感激之情,尊贵的老年人可选择为尽职尽责、细致入微的家政助手提供住宅居住权利,进而确保他们在其过世之后能够继续安居于其个人住所,以便为家政助手今后的生活提供坚实可靠的物质保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住宅居住权利的设立并不适宜通过口头上的协议达成,而应当遵循严谨的法律程序,铸就相关的住宿权合同,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与隐患。《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