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劳动者依照预定时限,通过书写方式面呈雇主,请求解除工作关系,其行动完全自主,无需征得雇主的同意。在此过程中,劳动者享有充分的
辞职权利,雇主没有任何权力加以干预和阻挠。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诸多企业及组织的领导者却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雇主享有对职工辞职申请的批准与否的裁量权,这种观念显然已经超越了劳动者应享有的法定权益范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单位,便可有效解除工作协议。而如果劳动者处于
试用期,则只需要提前3天向雇主通报,同样也能够成功终止工作契约。但凡事皆有利弊,雇主方面如存在下述任一状况,劳动者皆可采取法律手段解除
劳务关系:(1)未能按照原定劳动协议要求,保障或者供给适宜的劳动环境与条件;(2)未能按期且足额支付劳动者的薪资待遇;(3)未能依国家规定全面而及时地为劳动者注入社会福利费用;(4)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导致劳动协议无效;(6)如果结合法律、政策、行政等多个维度考虑,劳动者亦能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协议。如遇雇主使用
暴力、威胁或是非法手段限制人们的人身自由,又或者是雇主进行违规指挥、
强制执行高风险任务威胁到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那么此时此刻,劳动者有权立即终止工作协定,且不必再事先告知雇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