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男性不得与第三者共同购置物业。
婚姻持
续期间内,丈夫为第三者购置房产的行为,理当视为夫妇双方的
公共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夫妇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奖励金、薪资、智力财产收入以及生产运营收益等,皆应当视为夫妇双方
共有财产。
因此,在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妻子方独立购置的不动产及设备,应当被判定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
若已婚男子为第三者购置房产,此举无疑侵犯了配偶的
财产权,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追索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快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