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标准:
首先,
从犯罪主体层面出发,本罪的人权要求为广大个体主体均可成为;
其次,在内在心理活动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且坚定的意图;
再者,本罪所侵害的实质意义在于损害了国家对药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不确定多数人群的身体健康利益;
最后,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在其违反了国家颁布的药品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并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若这些行为足以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安全及健康权益,则符合本罪成立的要件。《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