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之后,若卖方产生反悔之意,一种途径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解除该份已签署生效的合同。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当为自己的
违约行为负责,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假如合约双方在最初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
解除合同所需承担的
违约金金额,那么卖方必须按照约定全额交付,不得推诿或拒绝履行义务。
针对违约金的数额设定,规定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准,既不可过少也不宜过高。
若是确有必要调整,可由相关司法或
仲裁机构进行裁定,视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增减。
反之,若双方在终止合同时并未规定违约金,则应依据因本次违约所导致的实际
经济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