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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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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4-18
关于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举证期限的严谨规定如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于接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满六十日(含当日)内做出明确的工伤判定结果,且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对所涉及的工伤申请存在异议,那么他们必须在上述六十日的期限内完成充分的证据收集和举证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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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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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举证。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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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对方全责保险住院单间能报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民事赔偿方面,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具体的项目:
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费用、交通运输费用、住宿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用以及必需的营养支持费用等。
此外,对于那些因为受伤而导致身体残疾的受害者来说,他们还可能会面临额外的生活需求和因失去劳动力而带来的收入损失,这些都将包括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等赔偿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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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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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在外兼职被单位发现,辞退是否有道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兼职”一词,其定义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者已经履行完本职工作任务之外的闲暇时间里,能够与其他单位签订并执行劳动合同。
然而,若仅仅因为员工进行了兼职活动就解除与其产生的劳动关系,则明显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在非工作时间内从事兼职工作的法定权利,但这并不影响其对本岗位工作的完成及贡献,也不得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同时,在此前提下,兼职活动所从事的内容应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具有关联性,并且不得损害到用人单位的权益。
因此,任何企业或组织都无权以员工进行兼职活动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若出现此类情况,劳动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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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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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地下车位归属权问题应如何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地下车位权属问题处理方式如下:
能进行独立登记的地下车位,将根据登记内容确定其所有权归属;
未进行过登记或者因某种原因而无法登记的情况下,应当遵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来确认收益权。
在此过程中,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仔细审查和判断:
首先,地下停车场是否会计入容积率?且该停车场是否侵占了涉及案件的小区土地使用权?
其次,是否存在地下停车场开发成本被合理地分摊至各套商品房的售价中的情况?若以上条件均满足,那么可以判定该地下停车场为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
反之,若开发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建筑面积并未作为公共区域销售给业主,那么就有理由认为该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婚姻期间房产为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时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房产产权登记记载为单一持有人所有的情况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事宜,有关法律规定以下内容:
首先,若该房产仅单独注册在某一方名下,并且在有确凿证据能够证实其对此房产的投资状况的前提下,那么双方当事人对于此房产的所有权应当视为按份共有;
其次,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同时其中一方又坚决否认另一方在购买房产过程中曾作出过任何形式的投资贡献,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该房产只能被认定为是属于单独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结婚之前,如果一方当事人率先支付了首付款项,而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此时房产仅以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义进行了注册登记,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关于此房产的归属问题,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将房产判给登记人所有,同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并按照各自所占比例分配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另外,在结婚之前或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双方约定将一方的个人房产无偿赠送给另一方,或者将其变更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但是却未能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公证手续,亦或是未能完成房产更名/加名手续的话,那么赠与人有权撤销其先前的赠与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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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做工伤认定单位不认可举证如何处理?
职工做工伤认定单位不认可得,此时劳动者应当举证相关的劳动关系存在、工伤的发生等。如果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承认,劳动者就要提出有力证据,工伤认定可以是个人或是单位到劳动部门进行认定的法律流程,此时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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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西安市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交通事故行政复议程序如下:
1.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亦可选用口头陈述。
对于口头申请的情形,行政复议机构应在现场详细记录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行政复议主张、申请行政复议的核心事实、依据及提出日期等重要信息。
2.若对县级以上各地各级人民政府直属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措施有异议,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解决途径,既可向该部门所在权限层次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针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不满,则需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审核。
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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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后我还可以向对方要交通费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以下各种涉及交通事故的情况之下,均可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首先,若交通事故中的另一方车辆未依法投保或未提供足够的保险保障而导致其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时,则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
其次,如果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因经济状况不佳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支付应缴的赔偿款,此时也可以考虑申请实施代位追偿;
第三,当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敷衍塞责或者消极拖延等态度,对承担赔偿义务持漠不关心之态时,便可以依法申请行使代位追偿权。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单位盗窃罪实际上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法律层面上,单位进行盗窃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如果是单位组织实施了盗窃,且所获得的财产归属于该单位所有,那么当涉案金额达到巨大标准,情节恶劣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盗窃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逮捕和起诉。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内部的有关人员为了谋求单位的利益而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话,应该依据相关规定以盗窃罪来追究这些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单位本身并不能被视为盗窃罪的主体。
因此,只有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到主管人员和主要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会被判处罚金;
如果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可能会被判处罚金;
而如果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有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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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认定工伤有时间限制吗
有时间限制,需要在事故发生后的三十天内,给员工认定工伤,员工受伤住院之后,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定工伤之后单位不给赔偿款,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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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非法拘禁罪单位主体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针对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涉及到非法拘禁罪行,则此类事件将由检察机关主导监督和处理;
2.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法拘禁案情,原则上应交由公安机关行使管理权责;
3.在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身处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能胜任对该类案件的调查与审理,那么也可考虑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接手此项任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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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届满是指拘留还是逮捕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从必备的要素方面来看,拘留与逮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1.拘留的实施必须基于以下两个必要条件:
被拘留者必须是现行犯或涉嫌重大犯罪的嫌疑人;
且必须存在法定的某种紧迫情况。
然而,这两项要求只有在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拘留行动。
2.相较之下,逮捕的执行则需满足以下三项严格条件:
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捕者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
被捕者可能会面临超过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以及采用监视居住等措施仍无法有效防止其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具有逮捕的必要性。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得到满足,方能进行逮捕行动。
其次,从权力机构的角度来看,拘留与逮捕的决定权并不完全相同。
通常情况下,普通刑事案件的拘留与执行工作均由公安机关负责。
但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而言,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则应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而有权决定逮捕的唯一机构便是人民检察院。
最后,从羁押期限的角度来看,拘留与逮捕也存在显著区别:
拘留的最长羁押期限为37天;
而在逮捕之后,羁押期限将覆盖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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