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哺乳期妇女母乳喂养的工作时间要求,我国现行的《
劳动法》并无明文规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3条相关
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女性员工在哺育尚未满一岁的婴儿时期内,不应该被安排参与国家法律强制劳动等级评定中的第三级别体力劳动以及法律禁止哺乳期妇女从事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劳动。
同时也不得延长哺乳期妇女的正常工作时间或安排她们进行夜班工作。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对此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即对于正在哺乳不满一岁婴儿的任意女性雇员来说,所有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其工作时间或是安排进行夜班工作。
凡是涉及此类情形的用人单位,理应在每个工作日的正常劳动时间之内为处在哺乳期的女性员工留出至少一小时用来进行哺乳活动;
假如该女员工生育的是多个孩子,那么每有一个额外的孩子需要哺乳,便应每日追加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