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小产权
房产买卖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其中,如果该合同发生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则应被视为是合法有效的;
倘若涉及向本行政区以外人士销售此类房产的情况,如若其已经事先获得了有关组织或部门的批准许可,那么这种交易亦可被判定为有效。
然而,若是向本行政区之外的个人出售这类房产未曾得到过任何组织或部门的特许授权,那么这样的买卖行为便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应予以解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