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不同的状况进行判断。
举个例子,假如涉及到的被
拆迁房属于私有房产并且属于一方在婚前获得的,那么这种房屋不应当被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若该房产是在婚后获得的,而且在被拆除后,得到的
安置房与原被拆迁房之间的差额是用夫妻共有的财产支付的,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当一方的父母拥有的私有住宅在经过拆迁之后,将安置房的所有权登记在了其配偶一方的名字之下,此时如果是用夫妻共有的财产来付清这部分差额,那么也应当把这个所谓的“拆迁安置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