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典型的、提供服务性质的
合同类型之一。
这种合同所涉及到的服务内容涵盖广泛,包括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环境卫生以及相应秩序的治理与维护等多个方面,既包含针对物品的管理,同时也包含对人类行为的规范与引导等复杂的任务。
2.物业服务合同通常被归类为长期、延续性的合同类别。
相较于其他短期、单一用途的服务项目,物业服务并非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地完成,而是需要在相当长的时间段内持续不断地进行,所以,物业服务者需要无时无刻不在服务期间内不间断地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享有的权利义务纯粹以时间作为衡量标准,因此可以认定其是一种天然就具备持续性的合同类型。
3.根据法学理论体系中关于合同分类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视为
集体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
因为这样的合同是由符合特定条件的法律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缔结形成的,对于所有业主来说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约束力。
4.从合同的性质上来看,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地体现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以及要式合同的基本特征。
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必须承担各自的义务,同时享受相应的权利,买卖双方通过互换履行和收益权来实现利益的平衡,且必须遵守一系列严格的订立手续和方式。《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