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公司面临经济危机且需要进行裁员处理,则必须符合以下几点特定要求:
第一是在依照
企业破产法有关章节规定实施重整措施时;
其次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遇恶性困境;
第三种情况是在企业转向新的产业领域或者进行重大技术革新及经营模式调整,经过重新协商和
签订劳动合同时依然需要裁减员工;
最后一种情形即是由于
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以致于无法继续依约履行而被迫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
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