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制定附有详细解雇原因说明的书面形式的
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并将其正式地发送至当事人手中;
该说明书中需详细叙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背景、具体缘由及其法律依据。
(2)同时,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这样重大的事项,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工会,以便工会能够及时了解到用人单位的决策过程以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
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工会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修正。
用人单位应该认真考虑工会的建议,并将最终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
由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而工会则是代表员工权益的重要机构,因此,在劳动
合同解除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可以有效防止企业滥用权力,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通过提前告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工会就能够及时发现并阻止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员工权益的行为。
(3)在正式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员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员工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在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后立即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妥善保管,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日后查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