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类因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过程可以划分为诸多分类,而针对这些分类所设定的提取次数亦各不相同。
首先,当职工购置房产并申请
住房贷款时,每月可以获得一次
公积金的提取权利;
其次,对于购
买房产采用一次性付清款项方式的职工,其配偶以及自身皆可每季度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年累计最多可提取四次。
另外,职工在购买
拆迁安置住房的过程中,同样有权申请提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一套拆迁安置住房仅能进行一次公积金的提取操作。
若提取金额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则
购房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共同所有人皆可申请提取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值得一提的是,提取金额的总额度不可超过职工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不包括贷款金额)。
除此之外,租房亦可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种途径。
申请人有权利每年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并且每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内规定的提取限额。
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支付
房屋租赁费用时,必须在
租赁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