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将
违约金和
解除合同并行适用于同一情形之中。
实际上,违约金制度具有明确的契约性质,其生效之依据在于主合同的依法成立及有效执行等重要因素,如若主合同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实际履行甚至被合法地宣布失效或者取消,那么相应的违约金条款也就自然无法生效应力了。
在实践操作中,对于能否适用违约金的问题,主要取决于当初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达成的一致共识,也就是说,必须严格按照合约中的规定来执行是关键。
只有作为前提条件的具体违约事实确实发生时,才能真正开启违约金条款的执行机制,否则就无法依据本条款获得
赔偿金或者对违约方进行追责举措。《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