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
离职补偿n+1”,即是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企业须向离职雇员支付以其最后12个月的平均
工资作为基准计算得出的离职补贴金。
2、此类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雇员在患病、非因公负伤等状况下离职;
企业对雇员岗位进行调整或提供技能培训后,仍无法适应新环境并正常履行自身职责;
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环境发生根本性改变,已致原有合同难以执行。
在此类情形下,任何一方(通常为主管部门与雇员)若不愿再续订原合同,均可提出
终止合同并要求企业予以相应
补偿金,之后即可办理相关
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
月工资按照
劳动者应得
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
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
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