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住宅类房屋的征收补偿费用标准,若选择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的,那么补偿款项将依据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市场评估价值来计算。
在此情况下,城市人民政府主要通过确立的市政建设及公益事业等重要项目,对非住宅房屋进行
拆迁补偿的相关事宜,则需严格遵循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法律
法规实施。
对于选择拆除非住宅房屋并予以房屋补偿的情况,
拆迁方应与被
拆迁户共同确定
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从而估算出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接下来,双方需要针对补偿房屋的
商品房价格以及拆迁补偿款之间的差异进行
清算。
顾名思义,多退少补为总原则。
在拆迁非住宅房屋采用货币补偿的模式时,拆迁
补偿金额将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及市场预期定价进行核算,最终全额支付至被拆迁所有者手中;
若选择房屋补偿模式,拆迁方有责任向被拆迁方提供相当于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补偿金额的房屋。
如房屋交易价格与补偿金之间存在差距,需对该差异进行结算,同时必须
保证补偿房屋的所有权性质维持不变。
至于因被拆迁行为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问题,则需要由拆迁方承担并支付相应金额作为经营性补助。
在涉及到住宅和非住宅混合型用地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应对此类房屋按照住宅用途层面进行拆迁补偿,同时还应支付相应金额作为经营性补助费用。《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
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