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补充协议必须满足主体合格的要求,即其参与签订的各方当事人应为主合同中所述的相关方;
其次,该协议需严格遵循法律、行政
法规中关于强制性规范的条款,确保不会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并且不能有违于社会大众所公认的道德准则和良好风俗习惯。
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于特定事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约的规定,补充协议亦理当采用相应的书面形式进行签署和规制。
在此基础上,补充协议中的各项表述和约定还需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保障其合法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