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存在如下所述情况时,有权利迫使劳动者主动提交辞呈且同时获得相关经济补偿以及
赔偿金:
对员工
工资进行恶意扣减或无故延期发放;
使用暴力或恐吓方式,甚至侵犯人身自由等非法措施来强制员工从事劳动;
拒绝支付员工应得的超时
加班工资报酬;
以及其他类似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