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污染环境犯罪进行无罪辩护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第一,事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损害程度的辩护;
第二,关于被告人所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辩护;
第三,关于污染物标准认定的辩护;
第四,关于行政环境监测或检测数据证明力度的辩护;
第五,关于鉴定意见证明力的辩护;
以及第六,关于在行政调查过程中是否构成
自首的辩护等等。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辩护策略有可能使案件被判定为情节轻微,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
公诉人的不起诉决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