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在
试用期限以内,假如劳动者希望与我们公司
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完全正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至少提前三日给予我们用人单位充分的通知。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点,如果在试用期间劳动者的表现未能达到我们公司薪酬制度的要求,我们可能会有权力结束这份
劳动合同,并且在没有给付任何
赔偿金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点,对于劳动者患上了重大疾病或因病受伤而无法继续履行原来的工作职责,且在病痊愈后仍然无法胜任其他类似性质的工作时,某些国家的就业法律体系可能会允许即使在试用期间,也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决定解聘对方,或者我们还可以选择为他们提供额外一个月份的
工资,再加上
经济补偿金,以此作为对他们的支持。
最后一点,雇佣方必须遵守所有相关
法规和
劳动法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下,不得擅自
解除劳动合同。
当我们因为违规
解除合同时,我们必须按照其应有的标准,比如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来给予劳动者应有的赔偿。
在试用期间,尽管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我们他/她想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离开工作岗位之前,最好能够和我们一起完成好工作交接等事宜,从而避免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及潜在经济损失,从而避免经济损失方面的纠纷和质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