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作为法律专家荣幸地为阁下解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法律条例所规定的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问题:
首先,当事人若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项之日起一年之内,或者存在于重大误解情形之下的当事人则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项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行使撤销权;
其次,对于受胁迫的当事人而言,其享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时间内。
关于这个问题,请务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理解,即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拥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并且,根据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如果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于一方借助了欺骗手段,致使另一方在失去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受骗的一方便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此种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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