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系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未经请假或者经过请假程序未获批准而出现的缺勤现象。
依据相关
法规的要求,凡属严重违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者,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权终止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
至于对于劳动者因旷工而被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天数,用人单位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独立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内部管理规程。
然而在实践操作层面,业界普遍将累计旷工达到三个工作日视为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合法采取的措施。
若用人单位已经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连续旷工满三日即可予以解聘,并且该项规章制度经过了公正、公平的民主程序得以订立,同时又已经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合理有效的公示通告,那么一旦发生
劳资纠纷至仲裁或法庭层面时,司法机构往往会给予此类的规章制度以高度的司法效能和确信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