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可以同时约定多个具有
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案件审理,但这必须是在遵守法定的
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第30条明确指出,在当事人依法签订管辖协议后,如果在提
起诉状提交法院时能够明确管辖协议的具体指向,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法院进行审理;
若无法确定,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
此外,当管辖协议中约定了两个或更多与争议事项存在实质性关联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时,作为原告的一方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