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过程中,"
购房保证金"作为一种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各方权益的法律措施,对于确立买方意图、防止误解及纠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倘若买卖双方尚未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约,仅在认购意向书上达成共识,同时认购意向书并未明确规定合同条文中的各项条款时,那么这笔款项便被视为卖方的无因之债,应及时退还给买方;
反之,如果双方已签署
房屋买卖合同,且合同中有关于保证金的详细说明,那么当买方决定撤销交易时,便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部分保证金自然不予以退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