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过程中非居住类
房屋租赁关系的解约以及后续处置方式,具体如下所述:
对于已经签署过
拆迁协议且包含解约条款的非居住房屋类型,相关部门将会把补偿金直接发放至房产所有权人手中;
而作为房屋业主的房东则需根据事先已设定好的协议,将应得的补偿款项转交给实际使用该物业的承租方。
另一方面,如果涉及到尚未出租或者租赁双方就租住费达成共识的非居住型房屋,当被拆迁户与租客之间未能就提前解约形成一致意见时,负责拆迁工作的机构会对被拆迁户提供以房款价值作为标准的房屋进行替换。
在这种情况下,安置用房仍交由原租户管理和使用,而被拆迁户则有义务与原租户续签新的
房屋租赁协议。
此外,针对实施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性房屋进行拆迁时,若被拆迁方选择房款价值调换,即通过安置承租方来保留租赁关系;
如被拆迁方希望获得全额货币补偿,那么拆迁机构应当支付被拆毁房屋的房地产市价的20%给被拆迁方,而房屋承租方则可以得到剩余的80%房款,并在租凭关系结束后得到该部分赔偿。
最后,对于拆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
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经营的企业所拥有的非居住性房屋类型时,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是:
以被拆毁房屋的建安重置价加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