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主要是为了补偿被
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其具体计算方法是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以及折旧程度为依据进行划分,再依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总量统计。
2.周转补偿费用则用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在临时居住房或者自行寻找暂时居所时可能面临的种种不便问题,而这部分费用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居民们的临时居住环境与条件进行划分,然后按照被拆迁房屋户内居民的人数每月分别予以适当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的居民能够积极地协助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是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居到偏远地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
安置房等,这部分费用是由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给被征收人的。
关于被征收人能够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措施,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也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便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此项规定的重点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他们积极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