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
工伤鉴定期限通常需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对于雇主企业来说,进行
工伤认定的时效是自员工遭受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算起的第30日开始;
如遇到特殊情况,需报请当地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时效可适当予以延长;
若雇主企业未能及时提出申请,则员工本人有权在一年期限内自行向相关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