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可采取如下几种方式签署确定:
首先是书面形式,这其中包括了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
其次是口头形式;
另外,也可以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以及电子邮件等具备书面性质的形式来进行签署确认;
最后,其他文字性形式亦可作为确认协议的有效途径。
根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第四百六十九条的明文约定,双方为达成协议而订立合同时,可选择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主要指的是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以实体形式呈现其所承载内容的形式。
而对于那些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以实体形式呈现其所承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阅的数据电文,同样被视为具有书面效力的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