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租转让。
倘若承租方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必须无条件退还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将公有住房私自外借他人使用,或者将其转租给他人,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变更住房用途的情况;
擅自对
公租房进行改造和装修,或者破坏公租房的原有结构,拒绝恢复其原状的行为;
在公租房内部从事任何违法或不当的活动;
以及,无正当充分理由且连续长达六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于公租房内的情况。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7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