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人之间的
借贷合同,其性质被认定为实践性合同,也即是说,在这类合同中,贷款行为自实际发放借款之日起便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性合同,也常被称为实物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在意识表示上达成一致意见外,还需将标的物实际交付,方可使得该合同得以正式成立并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合同类型。
然而,除了这种情况外,自然人与法人以及法人相互间的借贷协议则属于诺成性合同范畴。
需要强调的是,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之间存在着本质差异,这并非取决于其中一方是否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