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签署之后,如遇情势变迁,当事人可通过三种途径寻求解决之道:
首先是进行协商沟通,其次是申请提起
诉讼或提交仲裁请求,最后是寻求合同变更或解除之权。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缔结合同之时无法预见且并非源自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若此类变化持续存在并对合同任意一方明显造成不公平时,受此不利境地之当事人有权与他方启动协商程序以谋求解决方案;
若协商无果,则当事人有权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处理。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