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征用土地的情况,国家会对被征用土地原有的使用用途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
其中,针对耕种用地的补偿范围则涵盖了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款及地表附属物和生长作物的补偿金等多个方面。
2、在涉及到耕种用地的补偿问题上,土地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将根据被征用耕地在被征用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量来确定,其比例通常在六至十倍之间浮动。
3、而对于安置补助款的计算方式,则主要依据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决定。
具体来说,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将通过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拥有耕地数量的方法来计算得出。
4、对于每一位需要得到安置的农业人口而言,他们所能获得的安置补助款标准将根据被征用耕地在被征用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量来确定,其比例通常在四至六倍之间浮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款上限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十五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