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
购房中的
定金并非是无法退还的。
然而,这取决于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若开发商采取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定金以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但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未能成功签订该合同,则应依据法律对于定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的原因并非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那么开发商就有义务将定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