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篇的明确规定,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所签署生效的
买卖合同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然而,针对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数额的买卖合同而言,在合同签署之前,这名配偶必须先征求另一方的明确同意。
在这种情形下,夫妻间的"
家庭事务代理权"便显现出来了,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互相作为代理人来处置夫妻共有的财产,并且其中一方的行为将对双方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
所谓的"家庭事务代理权",是指夫妻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时,可以与第三人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律行为,即夫妻在日常家务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并享有相应的代理权。
因此,只要涉及到家庭事务上的开销,夫妻中的任意一方都拥有独立的处理权。
更具体地说,当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庭事务代理权时,无论其伴侣是否知道或认可这个代理行为,夫妻双方都应该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五种情况被视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1、为维持家庭生活基本需求而产生的处分行为,如购买食品、居住用品以及家用电器等。
2、为家庭成员个人发展所需产生的开支,包括教育培训费、学费、辅导班费用等等。
3、为保证家庭健康和娱乐活动而产生的开支,例如
医疗费用、奢侈品购买、娱乐设备购置等。
4、基于家庭社交活动产生的小额财产赠与或接受赠与。
5、为家庭雇佣劳动力而签订的
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以家政服务为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