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农村宅基地遭受他人
非法侵占的情况下,权益受侵害者有权与
侵权方进行友好协商,争取令侵权方归还所侵占之土地。
若经劝说仍无法与侵权方达成共识或协商无效,则可请求政府部门出面协调解决。
倘若相关
当事人对于当地人民政府所作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