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所产生的补偿款项的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首先,
土地补偿费用属于
集体财产范畴,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全体成员共同分享;
其次,
安置补助费用则属于
土地承包人的私人权益,其分配对象为在
承包期限内失去
土地使用权的承包人;
最后,青苗及其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应归于实际经营种植者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权益方,关于这部分款项的分配方案,可由村级集体组织召开村民大会进行深入探讨并作出最终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