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购买者不幸撞见
一房二卖时,他们有权采取协商、仲裁或
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所谓“一房二卖”,即是指房产所有人将同一处房屋售予两位
购房者,从而与两名购房者分别签署
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
尽管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此种交易,并且也无规定因一物二卖而应自动宣告合同失效,只要合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要件便可以视为合法有效。
因此,即使房东曾经与他人签订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他紧接着又与您签订了第二份合同时,这份新的合同同样具有
法律效力,而非必然无效。
这样一来,房东的“一房二卖”行为将会导致他需承担两份
合同义务,无论哪一份合同无法履行,他都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
赔偿责任。
在两份
买卖合同皆被认定有效且两个购房人都主张
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根据已完成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产以及买卖合同签署时间等因素,依次确定权利保护的优先顺序。
然而,对于那些恶意办理登记的购房者来说,他们的权利并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购房者。
关于一房二卖的房产归属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1.若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两份合同均未实际履行,故应以签订在先的那份合同作为优先履行的依据。
换言之,谁先
签订合同,谁就能优先获得房屋的
产权;
2.若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将标的
房屋交付给了购房者。
此时,由于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这充分反映了卖方的真实意愿,且这种履行也是合法的,那么,已经接
收房屋的一方即可获得房屋的产权,而无需考虑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3.若两份合同中有一份已经完成
过户登记,而另一份则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论房屋已交付给哪一方),那么,已经办理登记的那一方将最终获得房屋的产权。
因为房屋的过户登记属于
物权变更的范畴,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先办理登记的一方,其所签订的合同在所有程序上都能够被确认为有效,而未办理登记的一方,只能选择向卖方提出
赔偿请求。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