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
信息泄露事件发生之后,保密协定依然具有其签立的价值,用人单位及承担相应保密责任的劳工,仍有权通过深度洽谈,签署保密协定。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同
劳动者签署的
劳动合同之中,明确商定公司的商业机密以及涉及
知识产权的涉密事务的保密事宜。对那些承担着保密责任的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同样有权利通过劳动合同或保密协定缔结的形式,与劳动者确定
竞业限制条款。进而,在双方共同决定解除或终结劳动合同之时起,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每月固
定金额给予该劳动者
经济补偿。然而,如若劳动者违背了竞业限制的约定,那么他将必须按照事先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至于保密协定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用人单位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拟定,例如:确定保密对象及其范畴,法律对此并没有强行的规定;保密期限的长短,甚至可以超出
劳动关系存续期,并且可在劳动者离岗以后持续一段时间;保密费用的支付,尽管法律并未采取
强制措施,但从实践来看,支付保密费用对提升企业竞争优势是颇有裨益的;此外,对于
保密义务和责任的制定也需要充分考虑,保密协定严格禁止约定员工因泄漏机密而需支付违约金,只可要求他们
赔偿因其
违约行为导致的就业机会丧失、收益减少等各类
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