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体系内,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宣告
婚姻无效的相关案件。
这类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并不采用调解的方式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以判决的形式作出最终裁决。
一旦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被确定并生效,即刻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若涉及其
财产分割或子女
扶养等方面的事宜时,是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的。
在调解达成合意之后,应另制调解书来确认调解结果。
对于财产分割及
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满的一方,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程序。
在此类
诉讼过程中,即使是作为原告的一方提出撤诉的申请,也不得加以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