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之条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此特指用人单位),如在无相关授权或批准下私自运营
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须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
违规行为,制止违规活动的继续进行;同时,应依据实际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
违法所得数额实行一倍至五倍的罚款,若其间并未产生违法所得,则可处以五万元以内的罚款。当劳务派遣企业及用工单位在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的劳务派遣规定方面出现懈怠之时,同样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更改导致不符规范之处;若未能在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需按照每名被派遣员工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缴纳
罚金;对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据
情节严重程度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的运营资格证书。对于用工单位因过错致使被派遣
劳动者遭受损害,劳务派遣企业及用工单位应对此负有连带
赔偿之责,共同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