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并交纳
定金之后,您有权主张返还这笔定金。
预售许可证乃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种准许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
商品房销售的法定凭证。
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未经获批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对外销售房产,亦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
购房款项。
因此,在此基础上开发商与购房者达成的交易协议以及所涉及的房款支付均无法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