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于
商品房已完成认购,是否能够取消交易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首先,如果是在支付全部
购房款项之后对于所选定的房产表示不再购买,可能存在该房产具有主体结构质量未达到交付标准、完成交付并经过验收后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交付后发现严重影响日常居住使用的质量瑕疵等特殊情况,或者是在签署
购房合同之后,开发商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或对该房产进行了
抵押等,这些情况下,购房者均会获得取消交易的权利。换句话说,只要有充分
证据表明卖方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关于
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情形,便可据此申请取消交易,无需为取消交易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然而,如果仅是由于个人原因后悔没有选择购买该房产,则往往难以取消交易。事实上,当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建立时,除非有充足的合法理由,否则取消交易就构成了违约,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