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可以明确指出,
物业服务合同确实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其次,物业服务合同是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并订立的,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须向业主提供关于房屋及配套设备、设施以及相关场地的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等服务内容,同时负责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并且业主需要为此支付相应的报酬。
最后,我们应当认识到,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彼此尊重和平等自愿原则之上的民事合同,一直以来,人们通常会将其称之为
物业管理合同。
但是,尽管两者名称相似,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为物业服务合同并非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权而与相关单位所签订的行政合同。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